1、中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什么需要进行招标
《中国招标投标法》并未直接列出所有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种类,但明确规定了不能避免招标的原则。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将依法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法避免招标。
这一规定意味着,只须项目符合法律规定的需要招标条件,就需要根据法定程序进行招标,不能以任何形式逃避招标步骤。
2.虽然法律未直接列举具体项目,但一般,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或达到肯定规模的投资项目,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国有资金投资等范围,总是被视为依法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
2、招标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公开原则需要招标信息、招标程序及中标结果等需要公开透明,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有平等获得信息的机会。
2.公平原则则强调在招标过程中,所有投标人均应享有平等的角逐机会,不能因地域、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等原因而遭到歧视。
3.公正原则需要评标委员会等评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应客观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4.诚实信用原则则需要所有参与招标的单位和个人应诚实诚信,不能有欺诈、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
这类原则一同构成了招标活动的基石,保障了招标活动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3、招标活动的监督与违法查处
法律快车提醒你,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同意依法推行的监督。
1.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推行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这一规定确保了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行政监督部门通过对招标公告的发布、招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的提交、开标评标的过程、中标结果的公示等每个环节进行监督,确保招标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需要。
3.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如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纳贿等,行政监督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角逐秩序。
4.对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确保了监督工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