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离职辞退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质状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离职,是指国家公务员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二章离职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需要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离职。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离职:
在涉及国家安全、要紧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与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要紧公务尚未处置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置的;
正在同意审察的;
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其他缘由不能离职的。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离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离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离职申请表》一式五份,交单位人事部门。
所在单位提出建议,根据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公告呈报单位及申请离职的公务员,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所在单位在接到书面公告后,将《国家公务员离职申请表》存入离职职员的人事档案,并于30日内将它档案转至当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
离职职员持《国家公务员离职公告书》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离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过三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赞同离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离职手续。
国家公务员在离职审批期间不能擅自辞职。对擅自辞职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